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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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绿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绿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平绿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借款本金38920471.87元、利息514242.89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0月20日),共计39434714.76元。2019年10月20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5.775%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对被告四平绿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证号分别为:梨他项(2015籍)第xxx号、梨房他项权证梨树县字第20150xxxxx号、梨房他项权证梨树县字第20150xxxxx号、梨房他项权证梨树县字第20150xxxxx号)在4648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对被告山东绿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证编号分别为:梨他项(2015籍)第xxx号、梨他项(2015籍)第xxx号)在219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山东绿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平绿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973.57元,由被告四平绿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绿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