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平市公共汽车公司
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吉0302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四平市公共汽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金人民币11014.21元”;

二、维持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吉0302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吉0302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四平市公共汽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金人民币16404.08元”为“被告四平市公共汽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金人民币20809.82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上诉人***、***负担1050元,由被上诉人四平市公共汽车公司负担1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0-31
发布日期 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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