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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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公共汽车公司 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吉0302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四平市公共汽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金人民币11014.21元”; 二、维持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吉0302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吉0302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四平市公共汽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金人民币16404.08元”为“被告四平市公共汽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金人民币20809.82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上诉人***、***负担1050元,由被上诉人四平市公共汽车公司负担1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