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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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富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吉林省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吉0302民初4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吉0302民初4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四平市富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吉林省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以688346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自2015年3月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688346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欠付工程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审案件受理费61380元,由上诉人四平市富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