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平市新北冷却器制造有限公司
中钢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四平市新北冷却器制造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中钢设备有限公司预付款82.2万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自2018年9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后至付清款项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4630元,由被告四平市新北冷却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12020元,由被告四平市新北冷却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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