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迅龙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迅龙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7269.5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迅龙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等费用(以17269.52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山东迅龙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1元,由原告山东迅龙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元,由被告***负担116元。

本案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6-21
发布日期 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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