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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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诺尔信贸易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防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防城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朱婷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防城港市诺尔信贸易有限公司39029.62元。 上述债务,权利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被告朱婷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76元。汇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