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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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76万元,支付利息34367.18元,合计2794367.18元;并以本金276万元为基准,自2019年8月6日至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即2020年4月30日,按月利率8.30125‰计算利息;自2020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1.245185%计算罚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二、被告***、***、***在继承黎智遗产范围内对以上借款本息与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被告***对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清偿后,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被告***、***、***在继承黎智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四、驳回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5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4154元,由被告***、***、***、***、***负担,其中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