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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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张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20)冀0722民初1925号民事裁定; 二、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或办理减、免、缓交手续。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2020)冀0722执异26号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