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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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信用卡(卡号:625**********135)透支款本金5189.35元及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截至2020年1月16日,利息为404.78元,违约金为295.19元、手续费106.28元,从2020年1月17日起至被告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的规定计算)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