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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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光雾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南江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南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光雾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天门溶洞管理所房屋拆除费用5415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98.00元,由被告四川光雾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845.84元,由原告***负担19852.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