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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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贺州市宫城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广西贺州市宫城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二、被告广西贺州市宫城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房屋首付款189688元、管道燃气安装建设费2800元、保险费9409元,合计20189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71元,减半收取22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118元,被告广西贺州市宫城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118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9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