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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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上壹壹品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为(2020)津0111执234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天津上壹壹品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欠付***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天津上壹壹品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全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