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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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丰华置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丰华置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截止至2020年7月1日的逾期交房利息188,074.21元、违约金73,588.8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28元,由被告天津丰华置地有限公司负担3,47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