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鼎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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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304,450.02元。被告鄂州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逾期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4,104元,由原告***负担1,104元,由被告***负担3,00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上诉案件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本市的当事人请到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办理现金交费手续,并将交费凭证复印件送交本院。外埠当事人交费可通过转账或汇款,收款单位为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鄂州市分行鄂城支行,账号为17×××61,请在汇款用途上注明“法院诉讼费”字样,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传真至本院,传真号为0711-3587670。

裁判日期 2019-07-10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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