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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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借款本金621560.55元并支付欠息(1、利息:21521.44元;2、罚息:截至2021年5月15日为353.87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21560.55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3、复利:截至2021年5月15日为419.64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应还未还利息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律师费损失33463元。 (以上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5) 三、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有权就本判决确定的债权就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秋泽路橡逸湾10幢-1002【不动产权证号:苏(2017)吴江区不动产权第9037965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A:【一手房贷】字【苏州分】行【吴江】支行【2015】年【一手贷0000336】号)约定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履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63元、诉讼保全费3920元,合计9183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本院(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69),原告已经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