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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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高新川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成都高新川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贷款本金4623元、借期内利息699.71元,及截至2020年8月19日的逾期利息2364.95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成都高新川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从2020年8月20日起的逾期利息(以4623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成都高新川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