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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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罗琼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市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9年7月至2018年10月的物业服务费10197.6元,并支付原告代缴水费1501元,垃圾处理费888元; 二、被告罗琼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1019.7元; 三、驳回原告成都市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元,由被告罗琼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