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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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阿尔波特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舒乐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舒乐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阿尔波特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261.2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标准:以货款36261.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0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成都阿尔波特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1元,由原告成都阿尔波特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6元,由被告贵州舒乐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转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