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53434.71元及利息、分期手续费(利息、分期手续费自2020年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但利息、分期手续费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计356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负担19元,被告***负担3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