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海晓钢构有限公司
青岛海晓重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9511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利息(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为1025205元,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79511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青岛海晓钢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被告青岛海晓重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7800元,由原告***承担2848元,由被告***、***、青岛海晓钢构有限公司承担249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4
发布日期 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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