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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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银鼎贸易有限公司 泉州市金华油脂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泉州市金华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梧州市银鼎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退货款53452.5元及逾期利息(以未付退货款53452.5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义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6元,减半收取计568元(原告梧州市银鼎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泉州市金华油脂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