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安市山美食品有限公司 陕西奇异王果现代有机农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周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奇异王果现代有机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市山美食品有限公司租金损失415840.2元。 二、驳回原告西安市山美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陕西奇异王果现代有机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