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案由裁定书

发布于:2021-06-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9执518号

罗某:

你与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429民初180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张某支付医疗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总计102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医疗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总计1025元,你已领取该款,被执行人已履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实现,你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429执51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6月7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六月七日1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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