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案由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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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旬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9执518号 罗某: 你与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429民初180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张某支付医疗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总计102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医疗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总计1025元,你已领取该款,被执行人已履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实现,你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429执51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6月7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六月七日1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