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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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国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国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715.56元及截至2021年1月9日的利息3593.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国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35.78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国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12715.56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 四、原告国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款项对被告***名下的号牌为×××的抵押车辆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元,均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日期 | 2021-0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