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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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3民初1898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3民初189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昆山中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常州金坛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3009942.5元及利息(以63009942.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从2018年5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四、常州金坛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在63009942.5元范围内对位于千灯镇机场路西侧、玉峰大道北侧的沿沪邻里中心1#楼、2#楼、3#配套用房、地下人防建筑安装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五、***、***对昆山中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常州金坛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63009942.5元扣减位于千灯镇机场路西侧、玉峰大道北侧的沿沪邻里中心1#楼、2#楼、3#配套用房、地下人防建筑安装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后仍有不足的差额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常州金坛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506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55627元,由常州金坛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0612元,昆山中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750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7881元,由昆山中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昆山中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多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746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