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

二、被告***偿付原告***利息15616.44元。同时,被告***应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向原告***偿付自2021年3月5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上述被告***应给付原告***款项合计115616.4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12.33元,减半收取1306.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25
发布日期 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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