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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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五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27480元及利息(以2748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1年5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应对被告***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为57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