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19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3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324元,由被告于支付判项确认的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9
发布日期 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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