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还清借款日止)给原告***;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并应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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