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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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还清借款日止)给原告***;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并应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