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6-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鲁0611执606号

逄涛:

你(单位)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611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5月27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56879.10元;

(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等另计。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烟台福山支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账号:15345101040002792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联系人:李雪霞联系方式:0535-6319670通讯地址:烟台市福山区王懿荣大街223号邮编:265500

附录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逾期不自动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届时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根据情节承担一定数额的罚款:对个人的处以人民币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义务或阻碍依法执行公务者,可以处以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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