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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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东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迟连勇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4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自2019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自2019年8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自2020年3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上述利息总额计算得出后再减去8000元)。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21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自2020年3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50元、保全费2720元,共计6670元,由被告迟连勇、***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