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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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余姚市吉康医疗器械厂、青海舒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兰州汶河医疗器械研制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氧气湿化器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0910002900.9)的行为; 二、被告余姚市吉康医疗器械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兰州汶河医疗器械研制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 三、被告余姚市吉康医疗器械厂、青海舒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兰州汶河医疗器械研制开发有限公司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50000元; 四、驳回兰州汶河医疗器械研制开发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元13800由兰州汶河医疗器械研制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760元,被告余姚市吉康医疗器械厂负担8280元,被告青海舒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27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