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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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7月2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租赁房屋退还原告***;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租金按《房屋租赁合同》计算至指定退还租赁房屋之日止,被告***已交租金在履行时抵扣);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9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在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直接支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