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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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装修工程款22000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装修工程款的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欠款22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68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