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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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充金通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充金通物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8,2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充金通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计算标准:以140,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日起按照2021年3月1日时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息至2020年12月6日止;以117,5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7日起按照2021年3月1日时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息至2020年12月17日;以98,2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8日起按照2021年3月1日时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息至款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28.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