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521民初32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521民初322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为:以借款本金77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18日始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以借款本金77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借款本金,上述利息损失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32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1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365元,由***负担21213元,由***、***负担93152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以及财产保全费已由***预交,故由***、***径行支付***9315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4-14
发布日期 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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