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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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6467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23712.4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标准计算至2019年10月31日;以本金18712.4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45963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月2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