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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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宁支行 丰宁满族自治县尚勤养殖有限公司 丰宁满族自治县供销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冀0826执171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宁支行。 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尚勤养殖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供销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宁支行与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供销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丰宁满族自治县尚勤养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826民初26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纠纷款449898.01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826民初2652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案予以结案。 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杨晓峰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明明 |
裁判日期 | 2021-06-16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