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1%,从2019年1月4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负担1800元,由***负担500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予以退还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2-30
发布日期 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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