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仪征市宏程无纺布有限公司 金湖丰羽纺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金湖丰羽纺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仪征市宏程无纺布有限公司货款50000元。 二、驳回原告仪征市宏程无纺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906元,原告仪征市宏程无纺布有限公司负担2206元,被告金湖丰羽纺业有限公司负担1710元(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账号: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6***0385)。 |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