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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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给付原告刘国军借款本金111000元,并从2018年12月2日至2019年9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从2019年9月20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

三、被告***的上述给付义务,的上述给付义务,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1
发布日期 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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