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荣成市百美达农产品仓储有限公司 荣成市金宏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 威海荣阳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石岛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威海荣阳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借款本金50124506.0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15年6月21日止以50126467.44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124506.04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647元,由威海荣阳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