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泰市强通运输有限公司
临清市金金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
山东正华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六原告高速急救费、车损、处理丧事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1135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六原告剩余各项损失合计416032.5元的30%即124810元,两项合计238310元(汇入南宫市人民法院农行南宫支行账户50×××16)。

二、驳回六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六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192元减半收取3596元由六原告负担1416元,被告新泰市强通运输有限公司、山东正华运输有限公司各负担1090元(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各自汇入南宫市人民法院农行南宫支行账户50×××16)。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4
发布日期 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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