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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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627执473号 申请执行人刘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太皇山村村民,现住该村,公民身份证号码:***。 申请执行人樊鑫,男,198**年7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现住甘泉县城内阳光花邸小区,公民身份证号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园与被执行人樊鑫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樊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樊鑫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园借款1300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62.5元、执行费9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私下自行对付申请人13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7民初13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