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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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顺利通校车服务有限公司 湖南湘江时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沈阳市顺利通校车服务有限公司海城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湖南湘江时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所签订的XJZLSRHZ201900035号《融资租赁合同》及原告湖南湘江时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顺利通校车服务有限公司海城分公司、被告***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湘江时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返还型号为SR6890DZV的校车5台(发动机号分别为SC20KJ00046、SC20KJ00052、SC20KJ00044、SC20KJ00054、SC20KJ00057)。如被告***不能按期向原告返还前述型号为SR6890DZV的校车5台,则应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向原告湖南湘江时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9月26日至设备返还之日期间的租金,以《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之日即2022年3月25日为限。被告沈阳市顺利通校车服务有限公司海城分公司应当对被告***向原告返还设备的行为履行协助义务。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湖南湘江时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9年9月25日已到期未付租金165016元、违约金33003.2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湖南湘江时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五、被告沈阳市顺利通校车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第二、第三、第四项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沈阳市顺利通校车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10元,由被告***、沈阳市顺利通校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