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7323.7元及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1年1月27日的未还利息16673.9元,滞纳费4635.54元,并承担上述借款本金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费(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二、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946元;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7
发布日期 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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