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城市怡鑫置业有限公司
永城市永宏面粉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永城市怡鑫置业有限公司、李潮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7.278591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已偿还的14万元,从利息中扣减);

二、被告永城市永宏面粉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永城市永宏面粉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永城市怡鑫置业有限公司、李潮宗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20元(已减半),由被告永城市怡鑫置业有限公司、李潮宗、永城市永宏面粉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6-26
发布日期 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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