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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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位于长春市南关区临河街以西,102国道以北中海国家社区C2幢2单元903号(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权属证编号:吉(2019)长春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面积177.88平米)房产一处。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