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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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辽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东辽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30日起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东辽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抵押的不动产(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00元,减半收取计126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