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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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后即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并以4.5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以4.5万元为本金按照2019年8月2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650元(***已预交),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